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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民初62号
案件名称6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广场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许英。

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横街121-1号。

负责人:虞永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门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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