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82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芮士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飞,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王庆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