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294号原告:徐捷,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众金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9FE5GT62地址: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249号经营者:金中超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浠、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徐捷诉被告封丘县众金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捷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