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134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温军已和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