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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元区壹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211民初100号之一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元区壹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11民初100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庭审、和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提出撤诉、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代为预交和收取退回诉讼费用,代收和解、调解、执行款��;

代为进行产品鉴定;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庭审、和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提出撤诉、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代为预交和收取退回诉讼费用,代收和解、调解、执行款项;

代为进行产品鉴定;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等)。

被告天元区壹点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梅新添,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元区壹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元区壹点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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