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50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硕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
法定代表人:吕正,总经理。
被告:吕正,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硕派工贸有限公司、吕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专利权人罗保德于200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防盗门锁(双弧)”的外观设计专利。
2009年10月1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200830245821.7。
2014年1月2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便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产品。
2017年4月6日,原告在被告永康市硕派工贸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平台上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两者属于相同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查清上述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原告支付了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遂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粤03民初16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3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已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同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包括金华市在内的六个地级市辖区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下发《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9月8日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管辖上述案件。
据此,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