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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卢美凤、潘晓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776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卢美凤、潘晓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卢美凤,潘晓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76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美凤,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潘晓强,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何春为与被告卢美凤、潘晓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16日,原告何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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