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81号原告:杜丽玲,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1545。
法定代表人:汪炜,执行董事。
原告杜丽玲与被告上海金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杜丽玲于同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丽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杜丽玲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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