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88号原告:高迪丰,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李玉洁,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佳攀,女,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89号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迪丰为与被告聂佳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迪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高迪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高迪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
原告高迪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