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1392号原告:北京澳韵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9。
法定代表人:严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南大街保险公司南侧,注册号341422600097533,经营者李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澳韵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澳韵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查核实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澳韵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澳韵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北京澳韵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