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200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刘兵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三区*幢*单元201。
经营者:刘洪兵,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刘兵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