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爱家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扬子江路168号蝴蝶商业广场9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审被告:镇江市苏缘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园林场。
法定代表人:殷小山。
上诉人镇江市爱家宝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镇江市苏缘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江市爱家宝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理原则。
本案被告镇江市爱家宝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都在江苏省镇江市,因此,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镇江市苏缘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镇江市爱家宝工贸有限公司、镇江市苏缘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故本案属于发生在镇江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镇江市爱家宝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