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1118号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15栋办公楼区2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颜井辰,经理。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碧湖村。
经营者:杨炳坤,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