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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92民初1118号
案件名称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值控股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1118号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15栋办公楼区2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颜井辰,经理。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碧湖村。

经营者:杨炳坤,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漳州市龙文区美景园艺场(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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