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何伟与徐兰、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何伟与徐兰、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伟,徐兰,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43号 原告:何伟,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兰,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伟与被告徐兰、深圳市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伟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伟负担。

原告何伟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