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振通健身器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463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振通健身器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振通健身器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463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振通健身器材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青春路***号。

经营者:于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