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3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夏强,均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盛涵五金厂,经营场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经营者:黄得宝,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盛涵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3XXXX.6”、名称为“车载手机支架(TAC-07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万元人民币”,原告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安章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