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9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白兔加盟店,经营场所句容市白兔镇兔东148号(白兔集镇农贸市场南)。
经营者:吕慧玉。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白兔加盟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