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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肥东县联胜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肥东县联胜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肥东县联胜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6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东县联胜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与新街交叉口沃4G手机大卖场中国联通店铺(凡人优品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0E。

经营者:席春,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联胜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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