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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586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8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西川社区江安中路2号。

经营者:周清明。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益民商贸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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