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4号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和必括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和必括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美妙音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