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8民初31号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5D室。
法定代表人:伊光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芬、康富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和县掌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浅水湾17栋。
法定代表人:张燕娇。
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泰和县掌上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2018年4月17日,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厦门飞博共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