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民初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婷,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江新视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东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蔚。
被告:李林蔚,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君(系李林蔚母亲),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新视野眼镜有限公司、李林蔚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