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39-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金派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邝华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系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金派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金派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正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四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04-2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四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四案系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四案均具有管辖权,刘正语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金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即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以上规定,原审法院对本四案有管辖权,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此,金派公司请求将本四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故裁定驳回金派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派公司上诉称:本四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故根据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本四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金派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四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因此,金派公司请求将本四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金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