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010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欢宝,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欢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