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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胜与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91号之一
案件名称孙志胜与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志胜,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91号之一原告:孙志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季昌和。

被告: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顾丽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志胜与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专利号ZL20162054××××.1、名称为一种LED光源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孙志胜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中“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又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志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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