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84号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直洛村。
经营者:陈格,该厂负责人。
被告: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张楼村张庄东组。
法定代表人:张潘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天允与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王天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天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天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