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192号被执行人:徐继誉,男性,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徐继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1)豫03刑初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徐继誉应支付罚金8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
三、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浙C×××**的机动车,未实际控制,据徐继誉爱人陈述,该车辆被他人开走抵债,不知下落。
四、到被执行人徐继誉的羁押场所济源市看守所调查,徐继誉无其他财产,且家中无其他劳动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五、询问徐继誉亲属,其亲属表示无能力代为履行。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继誉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