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17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三乃,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三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同年5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