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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三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三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三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17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三乃,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三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同年5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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