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389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4栋一楼27-29号。
法定代表人:阮超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下称民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到庭参加诉讼,民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1.民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九牧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01××××.3、专利名称为“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民洁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3.民洁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排他使用许可授权。
九牧公司经调查发现,民洁公司擅自使用九牧公司的专利,大量销售侵犯本案专利的产品,给九牧公司造成极大损失。
民洁公司没有应诉。
九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民洁公司经合法传唤缺席开庭,视为对九牧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九牧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名称为“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下称本案专利),本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专利证书简要说明记载,专利产品用于淋浴,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本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授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13日,九牧公司有权以其名义提出维权诉讼。
九牧公司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专利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7月13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7年7月21日,该公司的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标示为“民洁卫浴”的商铺处,在公证员以及公证辅助人员��现场监督下,代理人付款600元购买了一套花洒,并取得民洁公司出具的销售单一张、刷卡单据一张。
销售单抬头印有“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销售单”字样,刷卡单显示商户名为“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
代理人对该商铺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对购买所得的产品及单据进行封存。
公证机关制作(2017)厦证内字第24998号公证书。
九牧公司支付公证费1500元。
九牧公司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委托该律师所代理与民洁公司的外观专利权诉讼,律师服务费用为10000元,律师事务所已开具发票。
九牧公司就所购买的产品向本院提出四宗诉讼,本院分立案号为(2017)粤73民初3894号、3895号、3897号、3898号。
九牧公司当庭出示经公证机关封存的一套产品。
经检视,封存的产品为一大一小两个花洒喷头及配件,九牧公司指称该套产品中的大花洒喷头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本案被诉侵权外观见本判决书附图2)。
经当庭比对,九牧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相同。
另查明,民洁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6月22日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陶瓷卫生洁具、卫浴系列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九牧公司获得本案专利权人的排他许可授权,并且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诉讼,其合法权利应受保护。
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民洁公司没有正当理由缺席案件的审理,视为放弃对九牧公司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的权利。
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民洁公司是否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3.民洁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均属于卫浴产品,为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
涉案专利整体为一圆台,最外侧为一圆形,内侧为一直径较小的圆形,两个圆形间有一倾斜面,整体构成一个圆台面;
内侧圆形上面的圆孔造型一致,呈“5-4”规律分布,正中间都有圆形的按钮;
涉案专利的后视图为光滑的圆形,且中间有几个直径较小的同心圆。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对比,两者外观无实质性差异。
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民洁公司是否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场所是广东省佛山市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的“民洁卫浴���的商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所得的刷卡单据显示商户名为“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商铺出具的销售单上同样有“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的字样。
本院认定,民洁公司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民洁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民洁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侵害了九牧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九牧公司请求在法定范围内酌定其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1)本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
(2)民洁公司实施了销售的侵权行为;
(3)民洁公司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在集中经营同类产品的场所进行经营;
(4)参考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
(5)结合九牧公司制止侵权所必要的合理支出,如购买产品的费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必然存在的差旅费和代理费,这些费用分摊到九牧公司同时提出起诉的四宗案件中,确定民洁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对九牧公司超出该部分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010727.3、专利名称为“花洒(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105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佛山市民洁卫浴有限公司就应负担部分诉讼费向其迳行支付,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