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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厦门宏铭睿网络有限公司)与厦门艾特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泽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1149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厦门宏铭睿网络有限公司)与厦门艾特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泽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厦门宏铭睿网络有限公司),厦门艾特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泽郎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149号之一原告: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厦门宏铭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6号0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XX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艾特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66号1005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超凡,总经理。

被告:吴泽郎,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述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明、刘若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艾特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泽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厦门义铭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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