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92-3693号原告: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孙平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学、利宇宁,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珠海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太文。
原告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早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630637590.9“门禁对讲室内机(84706)”、ZL201630637613.6“门禁对讲门口机(84203)”。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二案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每案5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每案25元),均由原告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