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03号原告:东莞市罗数基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50号百司汇商务中心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晋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静,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迅达探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邵秀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宇,男,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罗数基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迅达探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罗数基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市罗数基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罗数基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东莞市罗数基础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