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3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创锐五金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号百姓广场C1馆*层小*楼*****号。
经营者:胡忠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创锐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