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宁峰家电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B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89356353。
经营者:程立宪,该商行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宁峰家电商行(以下简称安庆宁峰家电商行)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4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庆宁峰家电商行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审先判,将本案认定为系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缺乏事实根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3、本案所涉广东美的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宁峰家电商行的案涉侵权行为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宁峰家电商行与广东美的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系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
根据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庆宁峰家电商行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审判员 朱奎春审判员 夏传国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