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54号原告:王新伟,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上诚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任建,男,汉族,1884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任建,男,汉族,1884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王新伟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上诚灯饰配件门市部、被告任建侵害外观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8××××.X,名称为“镜画灯(12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2018年3月13日,原告王新伟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起诉状中所列的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2018年3月20日,原告王新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王新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新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