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9号之一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718室。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菲迪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2幢。
法定代表人:王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金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网巾市8-1号。
法定代表人:赖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菲迪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京金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