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民初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婴宝贝二道河分店,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
经营者:姚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侗族,现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婴宝贝二道河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