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04民初1591号原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北港XX超市加盟店。
经营者:高XX。
原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北港XX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