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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16号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留各庄。

法定代表人:高占起,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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