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16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多福多综合店,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叶钊锋,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寿宁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多福多综合店、叶钊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收到相应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多福多综合店、叶钊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