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7号之二原告:王娅,女,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2号楼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露,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娅与被告徐州星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娅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