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弘鼎世纪伟业电子经营部。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弘鼎世纪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取证、制止侵权、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取证、制止侵权、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
2018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