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武超超,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胡兰镇贯家堡村村民,现住本村。
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经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横山区看守所。
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超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陕080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武超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超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武超超向本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超超撤回上诉。
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