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46号原告: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中钱工业园区永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姚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