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刑更565号罪犯魏孝华,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孝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粤01刑终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魏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孝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343分,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143分2017年3月29日与他犯争执推拉,扣1分;
2017年9月15日不按规定如厕,扣5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孝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孝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