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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李和、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李和、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李和;林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2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和,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林海,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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