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91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印墅中天百姓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印墅社区(常州市利安矿用设备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3600673800。
经营者:周济兵,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遥观印墅中天百姓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