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勇,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张燕勇之妻,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莹莹,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皓映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3栋48。
法定代表人:叶铁,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莹莹,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张燕勇、上诉人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康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皓映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第48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8804号决定),宣告张燕勇作为专利权人的名称为“冰淇淋(椰子灰A)”、专利号为ZL20173011856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并于2021年3月29日发文。
张燕勇称其已就第48804号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张燕勇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
但在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即便张燕勇已针对第48804号决定依法提起诉讼,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
同时,本案不属于必须中止审理的情形。
因此,本案应裁定驳回张燕勇的起诉。
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被依法维持有效,张燕勇可以根据新的证据依法重新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京7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燕勇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98元,退还张燕勇;
张燕勇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