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6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曾健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金煐麒(KINYONGKI),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
被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
告:韩国惠人公司(HUROM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
法定代表人:金在元,该公司代表理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金煐麒、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及韩国惠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能制作水果冰淇淋的慢速榨汁机”专利号为ZL20142027××××.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2018年4月10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金瑛麒、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及韩国惠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金瑛麒、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及韩国惠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同日,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客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