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4105号原告: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南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C。
法定代表人:林振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凤,女,该公司监事。
被告: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U。
法定代表人:丁火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